七台河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有效煤矸石临时堆放场(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不得超过三年储矸量,且应当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