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产生煤矸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煤矸石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煤矸石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煤矸石的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煤矸石信息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煤矸石污染环境的措施。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