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邮政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邮政用品用具生产实行监制;

(五)协助审计机关、财政主管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邮政管理部门受理用户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出的申诉,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