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四十四条有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二十五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九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