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变更事项时,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