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三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变更事项时,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