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发现用户违法夹寄物品的,应当视情况依法分别处理。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邮政企业事后发现用户违法夹寄物品,可以退回信件。信件退回的,应当注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机构,退回费用予以免收;无法退回的,依法处理。

对于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进行验视时,应当由用户自行开取邮件,当面进行验视。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依法处理。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