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兴建河道整治工程,加强对蓄洪区、滞洪区、水库以及江河堤防等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防洪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