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