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