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四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在河道保护和整治以及防洪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二)支持和推动河道保护、整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三)在河道管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四)同破坏河道管理和危害河道安全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