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河道保护和整治以及防洪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支持和推动河道保护、整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河道管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同破坏河道管理和危害河道安全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