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