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