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