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