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移动或者拆除。经批准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单位负责重建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