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洞、蚁穴、泡泉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