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洞、蚁穴、泡泉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