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必须经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活动,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