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必须经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活动,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