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国有河道工程及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五十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三十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二十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二)水闸、泵站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划定。
(三)其他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堤防、水闸、泵站工程标准划定。
前款第一项三类堤防的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二百米、一百五十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划定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