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首先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