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划方案进行,危及水工程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