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重要河段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