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规划的临河、临堤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市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