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灌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本辖区内灌区各级渠道纳入河长制管理。省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灌区事务民主协商,定期商议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