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灌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灌区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专项用于灌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