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灌区建设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灌区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灌区建设总体规划。灌区内城镇建设规划应当与灌区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城镇、乡村建设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