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灌区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负责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灌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