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在灌区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涉及水利工程的各项建设活动以及取水、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