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扰乱正常供水秩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