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灌区水费实行统一收取、分级使用原则,主要用于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工程运行、维护及配套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减免水费。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