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工业用水、城镇生活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用水户应在取水点设置计量设施,供水单位按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计费;未设置计量装置的,按用水户的设备铭牌最大取水能力计费。农业用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