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工业用水、城镇生活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用水户应在取水点设置计量设施,供水单位按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计费;未设置计量装置的,按用水户的设备铭牌最大取水能力计费。农业用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