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用水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应当履行,供水方应当按时足额供水;用水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因供水方的原因,无法正常供水,供水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造成用水方损失的,供水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正常供水,造成损失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