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业用水由当地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根据农业用水户的用水量,按省管理局规定时间向省管理局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其他用水户应当按省管理局规定时间向省管理局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确定后,应当分别签订用水合同。

因家庭生活、家畜家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不需签订用水合同。

应当签订用水合同而未签订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渠道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