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农业用水由当地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根据农业用水户的用水量,按省管理局规定时间向省管理局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其他用水户应当按省管理局规定时间向省管理局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确定后,应当分别签订用水合同。因家庭生活、家畜家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不需签订用水合同。应当签订用水合同而未签订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渠道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