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管理局应当按照供水、防汛、航运要求编制年度供水计划。干旱、水源不足时,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水电站、漂木、旅游、养殖等用水应当服从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的需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