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灌区应当坚持岁修制度。省管理局应当根据水利工程运行情况提出年度岁修计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省管理局会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灌区内水利工程的岁修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