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爆破、打井、葬坟、采石、采砂、取土、挖塘、建窑、破坏植被;

(二)在渠道堤顶和内、外边坡开垦土地种植农作物;

(三)堆放弃土、弃渣、杂物;

(四)兴建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