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一)爆破、打井、葬坟、采石、采砂、取土、挖塘、建窑、破坏植被;(二)在渠道堤顶和内、外边坡开垦土地种植农作物;(三)堆放弃土、弃渣、杂物;(四)兴建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