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在灌区内修建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以及在渠道上修建水电站,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管理局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