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