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