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划拨的国有土地由省管理局负责管理使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需要征收的,省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