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担保的程序和条件规定提供创业贷款担保的;
(三)对职业中介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选定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未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的;
(五)与培训机构串通,或者因审核不严,导致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