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援助工作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