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逐步完善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利用各种职业培训资源,为劳动者提供实习、培训服务。

鼓励企业接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并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教师。

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应当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并完善就业实习制度,扩大就业实习基地的范围,组织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