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密切联系,开展校企合作,实行产教结合,为企业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并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