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密切联系,开展校企合作,实行产教结合,为企业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并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