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