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