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身份证件、就业经历等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