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场所或者服务窗口,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服务流程,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程序、登记证的样式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