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