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有关收入、科普类出版物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省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