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依法维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扶持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