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侵占科普场馆、设施。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政府应当安排运行和维护经费,以保障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